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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政策
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8/10 10:21:03
省政府印发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省政府于2015年7月4日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5]33号)。
  《意见》提出发展目标:到2020年,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套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建成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意见》指出,要壮大各类慈善组织,探索网络慈善形态,采取各种扶持措施,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参与受灾人员的爱心救助、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救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提供志愿服务等。倡导各类企业把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一步发挥我省侨胞众多的优势,开发和利用侨胞慈善资源。充分发挥社团、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慈善活动载体。支持举办慈善项目推介活动,慈善组织参与,以项目吸引资金。鼓励建立社会服务交易平台,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倡导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捐助慈善事业,并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公益慈善金融创新推动我省养老、救急难、助学等社会服务创新。
  《意见》强调: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有公募资格,并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其他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才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要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捐赠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并及时反馈救助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意见》提出“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强化慈善行业自律、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慈善政务信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五条措施加强对慈善的监督管理。
 《意见》要求:加快慈善人才培养,加强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志愿服务体系。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简化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的纳税程序和流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并给予优惠。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并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组织。及时修订完善“八闽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慈善宣传和信息发布,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义举和典型事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开展慈善文化教育,鼓励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各级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