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慈善捐赠奖励办法
为助推做好南安市慈善捐赠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表彰热心我市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企业及团体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于捐赠者,均予以褒扬鸣谢
(一)捐赠2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1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在南安市慈善总会网站及相应新闻媒体发布“捐款芳名录”予以褒扬鸣谢。
(二)捐赠50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5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颁发纪念证;捐赠500元至5000元者,以感谢信形式以资纪念。
(三)捐赠10000元以上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可成为市慈善总会会员,颁发会员证。
二、对于较大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聘任南安市慈善总会名誉职务等
(一)海内外人士捐赠1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理事;捐赠2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捐赠5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副会长。
(二)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海内外社团、企业,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团体顾问。
(三)海内外人士捐赠100万元以上者(到位12%以上),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捐赠200万元以上者(到位12%以上),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名誉会长;捐赠500万元以上者(到位12%以上),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荣誉会长;认捐善款全部到位者,报请南安市委、南安市政府授予“南安慈善贡献奖”。
(四)海内外人士捐赠1000万元(可累计)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荣誉会长;认捐善款1000万元全部到位者,报请南安市委、南安市政府授予“南安慈善之星”称号。
(五)海内外人士捐赠5000万元(可累计)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荣誉会长;认捐善款5000万元全部到位者,报请南安市委、南安市政府授予“南安慈善家”称号。
(六)捐资到位数额大、贡献突出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