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慈善总会
留本付息慈善基金认捐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26日南安市慈善总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一、认捐留本付息慈善基金应与市慈善总会签订意愿书。
二、认捐留本付息慈善基金款额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三、认捐的留本付息慈善基金属长设的慈善基金。
四、认捐的留本付息慈善基金由认捐者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负责运作,并负完全责任。
五、2007年12月31日前认捐善款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可在认捐基金到位50%以上的基础上,其余未到位资金转签订为留本付息慈善基金。
六、2008年元月1日后认捐善款的,可全部转签订为留本付息慈善基金。
七、留本付息慈善基金年收益利率按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一般以年息6%-8%计算。
八、认捐者按所签订的协议书确定的基金年收益率和善款到位日期,将基金收益增值资金汇入慈善总会慈善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