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慈善总会善款捐赠奖励办法
(2013年12月27日南安市慈善总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做好南安市慈善总会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表彰热心我市慈善事业且捐赠资金到位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对于捐赠者,均予以褒扬鸣谢。
(1)捐赠2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1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均在南安慈善网站及相应新闻媒体发布“捐款芳名录”予以褒扬鸣谢;
(2)捐赠50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5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发给纪念证;捐赠500元至5000元者,均回复感谢信,以资纪念。
2、对于较大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聘任慈善总会职务。
(1)海内外人士捐赠1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理事;15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5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副会长;
(2)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海内外社团、企业,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团体顾问;
(3)海内外人士捐赠10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捐赠20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名誉会长;捐赠500万元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荣誉会长;认捐善款全部到位者,将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安慈善贡献奖”。
(4)海内外人士捐赠1000万元(可累计)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荣誉会长;认捐善款全部到位者,将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安慈善之星”称号。
(5)海内外人士捐赠5000万元(可累计)以上者,聘任为南安市慈善总会永远荣誉会长;认捐善款全部到位者,将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安市慈善家”称号。
(6)海内外人士捐资到位500万元以上者,可优先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