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
就慈善立法有关问题接受相关人士咨询
问:募捐与捐赠立法中关于募捐资格的取得,宜采取募捐许可、事先备案还是彻底放开?
答:关于募捐资格千万不能彻底放开,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成熟程度不高,在对募捐资格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尚且乱象频发,如彻底放开可能会出现失控的混乱局面,真真假假的慈善组织都向群众伸手,会进一步毁了慈善组织信誉。前几天和来访的全球联合之路总裁布莱恩先生交谈此事,他讲美国全放开募捐权了,出现了乱象,信誉如何只能由捐赠者自己去判断,没有机构去给你认定。
问:募捐与捐赠立法中非货币捐赠如何认定价值?特别是,股权捐赠、古董字画捐赠应如何认定价值?接收后如何处置?
答:股权捐赠应予试行,出现什么问题可以逐步研究解决;但古董字画,根据总会的经验教训认为不宜直接接收。因为古董字画的鉴定、估价更复杂,道儿太深,黑幕也很多,连法院判定此类案件都是难题,慈善组织不宜卷入其中,如有捐赠可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拍卖后,将拍卖所得资金捐给慈善组织。
问: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立法中慈善组织财产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属于法人财产还是社会公共财产?
答:慈善组织接收的社会捐赠应当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但其中按法规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接收的定向用于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的捐赠以及经营和提供服务所得等,和这些资产的增值部分,应属于法人财产。
问: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立法中,慈善组织年度支出与慈善组织工作成本的限制法律是否要规范,应如何规范?
答:对慈善组织年度支出与工作成本的限制,法律应予规范,以防止只收不支或多收少支、形成社会捐赠款物大量积淀生息,成为少数组织聚敛财富手段而不能及时惠及到受助人身上。
问:慈善监管立法中慈善监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慈善监管在立法中不宜笼统讲严或宽。在财务支出、用途、手续等方面应严一些,以严防贪污挪用、改变使用方向、跑冒滴漏等,保障捐赠资产安全;但在活动方式、项目实施、运作机制等方面应宽一些,使真正履行慈善职能的组织能放开手脚,自主创新。
问:慈善法中是否要设立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如需要设定,应该在哪些情形中设定?对于慈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罚款应该如何执行?
答:慈善法中不宜设立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为罚款的形象不好,又要引发所罚款到哪里去了的质疑,且威慑力不大。应当对违纪违法组织设立公开警告、停止活动一年或更长、撤销注册乃至取缔的行政处罚。慈善组织有进有出,在国际上是通行的,应坚决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状况,对违法组织坚决清除是保持良好慈善环境的重要措施。